被告李**、运输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5、6、7没有异议。对证据4、8有异议,认为车辆损失鉴定结论不具有合理性,是单方委托,认为贬值损失没有实际发生。被告保险公司除同意被告李**、运输公司的质证意见外,还认为贬值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原告蔡**和被告保险公司对被告李**、运输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原告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系保险公司单方委托,结论不合理,保险条款系单方约定。
被告李**、运输公司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条款为免责条款,没有向投保人尽到告知义务,对投保人不产生约束力。
经质证,结合当事人的质辩意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4,能*与原告修车费用(庭后提供的修车发票实际支付98320...(本文书还有1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