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东莞市庆众装订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众公司)、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被告庆众公司于2008年10月8日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办公地址在东莞市厚街镇汀山村坡下。被告朱**是该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原告经被告庆众公司同意,也将东莞市厚街伟铂机械厂办公地点设在被告庆众公司处,应被告朱**要求原告向被告庆众公司提供机器设备及进行零件加工,被告朱**于2012年2月25日与原告经对账,双方签字确认欠原告货款265,963元,但被告朱**出具对账单后分文未付,经原告多次催促均未果,现被告朱**将被告庆众公司资产转移,导致二被告资产混同,为维护期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265,9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5,133.5元...(本文书还有31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