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丁**、东海公司、人保公司、太保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丁**、被告东海公司委托代理人丁**、被告人保公司委托代理人钱*、被告太保公司委托代理人鹿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2012年5月11日21时许,丁**驾驶停放在腾达轮胎店前修理的皖a******重型自卸货车起步时,因未对车辆周围物体进行察看,货车二轴碾压到正在货车右侧进行维修的周**,造成周**受伤。被告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皖a******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系被告东海公司,该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太保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现要求被告赔偿我各项损失95776.50元,承担本案...(本文书还有25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