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9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被告宋**的经常居住地为东莞石龙镇。理由为:1、宋**的参保资料显示,宋**自2009年6月至2013年4月期间连续参保;2、宋**的《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中的信息显示,从2010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期间,一直在东莞市石龙镇居住;3、2012年12月27日,涉案的两张欠条均是在东莞市石龙镇劳动部门的调解下,由宋**、江**向李**出具,双方口头约定剩余欠款的履行地在东莞市石龙镇;4、因宋**、江**的欠款涉及大量的民工...(本文书还有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