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30日,全成公司与张**、王**、田*签订了该三人挂靠在全成公司进行货物运输的《协议》。
2007年5月15日,秀海公司与全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约定由全成公司购买秀海公司“三环十通”前双后双箱式货车十台,每台29万元,总价290万元,预付款22万元,全成公司自接受车辆之日起,每月向秀海公司支付购车*15万元,十八个月付清;乙方在运输过程中,无能力履行合同时,所欠甲方车*由担保人负责偿还,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07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1日止。合同加盖“天峻全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青海秀海运输有限公司”的印章,秀海公司代表孙*平、时**,全成公司代表张**、田*签字署名,王**作为全成公司的担保人为合同提供担保。
2008年3月1日,秀海公司与全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张**、王**与秀海公司自愿签订购买十台货车共计290万元,在原合同基础上特补充此协议。在2007年车辆...(本文书还有2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