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莫**,男,1959年12月**日出生,汉族,宁夏石嘴山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1一2**室。
原审上诉人常**与原审被上诉人莫**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银民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请抗诉。本院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2008)宁民抗字第12号民事裁定提审此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08年8月6日公开开庭,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判决认定,2005年7月底原、被告商谈合伙在甘肃投资建厂。原告向被告交纳投资款327000元。2005年8月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莫**交来...(本文书还有1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