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被上诉人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6)五法民一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0月1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确认:2006年1月13日23时35分许,被告李*醉酒后(经检验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驾驶云a/dv669号“别克”轿车,沿圆通街由西向东行使至螺峰街交叉口,以47公里时速直行通过时,遇原告驾驶昆明0024766号“锡特”牌电动自行车,沿螺峰街由南向北驶来直行通过交叉口。被告李*临危见状制动避让不及,所驾车右前部与原告车左侧车身及邹**身体相碰撞,致原告连车倒地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造成伤人交通事故,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救治,住院27天,先后支付医疗费15938.82元(15762.02元+176.8元),护理费1150元,伤情鉴定费300元。其中,被告李**原告支付的医疗费为13162.02元、鉴定费300元、护理费1150元,合计14612.02元。原告出院医嘱休息3-4月。2006年2月14日,原告经昆明法医院鉴定左内外踝骨骨折,行内固定术,需后期治疗费5000元,支付鉴定费300元。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确认被告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时查明,原告在昆明泰林食品有限公司工...(本文书还有55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