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银苏凯商贸有限公司、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农暗雪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7月1日、8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河南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白银苏凯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潘**、被告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3月19日,第二被告柳**驾驶由第一被告所拥有的“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甘d******、甘d******),在西倒一级公路湟源县境内78公里加950米处无视交通法规,违法驾驶发生追尾事故,撞坏由崔宗帅驾驶的原告拥有的“途锐”豫a******越野车,车辆大部被损坏,给原告造成200551元的经济损失。经交警认定,本次事故是被告柳**全责,原告方无责任。事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拒绝。故特起诉,请求:1、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白银苏凯公司和柳**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害赔偿金193091元;2、要求白银苏凯公司和柳**在投保的合理范围内让保险公司理赔;3、本案诉讼费2154元由三被告负担。
原告河南开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本文书还有5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