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白鹤村十五社与被上诉人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3)九法民初字第351民事判决,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白鹤村十五社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0日询问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白鹤村十五社的委托代理人郑**、张**和被上诉人朱**的法定代理人朱**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经审理查明,朱**的母亲梁英与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白鹤村十五社社员朱**于2005年11月4日结婚,2006年6月**日生育大女儿朱*羽,2009年5月**日生育朱**。2010年9月22日,朱**的母亲在嫁出地璧山县大兴镇签订自愿转户协议,自愿申请就地将朱**转为城镇人口。2012年4月11日,重庆市高新区管委会因建设需要,对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白鹤村十五社发布土地征用公告,随后该社...(本文书还有1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