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白鹤村十五社与被上诉人杨**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3)九法民初字第349民事判决,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白鹤村十五社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0日询问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白鹤村十五社的委托代理人郑**、张**和被上诉人杨**的法定代理人杨*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经审理查明,杨**的母亲王*与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白鹤村十五社社员杨*于2001年11月2日结婚后,于2004年3月**日生育杨**的姐姐杨*佳,2007年2月9日又生育杨**。2012年4月11日,重庆市高新区管委会因建设需要,对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白鹤村十五社发布土地征用公告,随后该社召开社员大会,形成了白鹤村十五...(本文书还有1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