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琮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琮霖公司)与李**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前由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中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青海省琮霖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琮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10月31日,琮霖公司与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李**在琮霖公司从事司机工作,2011年7月21日,李**接受琮霖公司指派带客户外出,李**驾驶青a******号小轿车行驶至国道109线2084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后,李**被送往青海红十字医院救治,后分别在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省康复医院住院治疗,上述三次住院费用均由琮霖公司承担,琮霖公司安排护理人员进行护理。李**在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经医院同意外出购买唾液酸已糖神经节苷脂钠注射液100支,李**自行支付费用23000元。2011年8月27曰,李**在西宁众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买轮椅车一辆,金额为580元。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7月31日,李**在青海省...(本文书还有4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