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湟源县振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源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赵**、湟源县振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3月18日湟源县振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湟源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湟源县振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位于城关镇兴隆台湟源县廉租房**号楼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建筑面积3600平方米,工程造价1160元/㎡,合同总价款4176000元。2009年3月20日湟源县振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工程整体转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杨**承建。承建时另增加工程量(管*、化粪池)价款467551.10元。2010年10月8日工...(本文书还有3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