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市建一公司)与被申诉人吴*市红寺堡区建设交通运输局、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兴民初字第5062号民事判决。吴*市红寺堡区建设交通运输局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2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银民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市建一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1年9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宁检民抗(2011)3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宁民抗字第4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福宇、马波出庭,申诉人市建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被申诉人吴*市红寺堡区建设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代理人马**、被申诉人宁**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本文书还有3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