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男,1978年7月**日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经济信息委员会工作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女,1984年4月**日生,汉族,银川市伊君楼餐厅工作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男,1987年7月**日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贺*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唐**、唐**、张**因与付**、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宁民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高检民抗〔2011〕70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本文书还有12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