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被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徐**、徐**均是做瓜子生意的个体业主,徐**经营的个体商店商号名称是“肇州县老徐佳大瓜子”,徐**经营的个体商店商号名称是“肇州县徐**大瓜籽商店”,双方经营场所相隔十几米。徐**经营的商品于2005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徐佳”商标并获得商标注册证,2009年12月15日申请了“徐家大瓜”商标,并于2011年11月13日进行初审公告,该案审理过程中获得批准,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13日。徐**经营的商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的商标是“徐**”及“徐老六瓜子”。2011年12月,徐**在其经营的店面窗户上张贴了“正宗徐家”及灯箱上“正宗陈*沟老徐家瓜子”字样。徐**以徐**利用虚假、模糊的宣传误导消费者影响其正常经营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徐**停止侵权行为,将门窗玻璃上的“正宗徐家”及灯箱上的“正宗老徐家瓜子”字样去掉;二、徐**赔偿徐**经济损失10000元;三、诉讼费用由徐**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法律问题:
第一、本案的性质是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还是不正当竞争纠纷?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侵犯了徐**的注册商...(本文书还有6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