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鹏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2)阿左民一乌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鹏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与被上诉人齐**及其委托代理人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齐**与肇事人罗*同为被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鹏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招用的货车司*。2010年5月22日,原告齐**与罗*一同随车拉运货物,罗*驾驶蒙m******(蒙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拉运货物到瑞钢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卸货时,与原告发生碰撞后碾压致使原告受到事故伤害。原告伤后被送往宁夏武警总队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下肢挤压综合症,右足毁损伤,右下肢皮肤软组织广泛脱套伤,右大腿皮肤软组织碾挫伤,右膝皮肤挫裂伤”。共住院治疗131天。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各项治疗费用l84920元。2010年6月23日,经阿拉善盟公安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阿公交开认字(2010)第****号道路...(本文书还有24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