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原告共用去鉴定费900元。原告受伤后的损失为:1、医药费3005.20元(含被告米**已垫付的医药费408.80元);2、伤残赔偿金4621元×20年×10%=9242元;3、鉴定费900元;三项损失共计13147.2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综合分析被告身为驾驶员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客货混载等情形,应当认定过错在被告,从而应依法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告已垫付的医药费应予减扣。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了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但原告伤后系门诊治疗,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需要产生前述费用,故原告的前述相应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本文书还有2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