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为与被告杭州一锅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丽独任审判,于2008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起诉称,2007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明*于2008年2月底还清欠原告的牛蛙款28500元,如违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但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部分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700元、违约金2000元。审理中,因被告又向原告支付了4700元货款。故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
被告杭州一锅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本文书还有1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