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安徽方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方兴公司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11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合同号为20100808800479s*******的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被告要求原告购买其住房必须购买地下室。无奈之下,原告只好签订合同编号为20100808800479s*******的地下室房屋买卖合同。但在被告交房时间到期后,地下室内有多道污水管道,并没有门锁,不符合交房条件且地下室至今未交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被告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编号为20100808800479s*******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原告购房款21495元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本文书还有2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