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长奇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晓云独任审判。审理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车损进行评估。后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退回评估委托。本案于2013年10月31日和12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长奇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和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本院依法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本案于2014年1月7日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长奇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和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长奇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9月2日,原告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与第一被告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青浦交警支队)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人民币144,000元、车辆停驶营业损失118,504元(每月29,626元计算4个月)、评估费1,890元、停车费1,620元、搬运费6,500元、路政设施赔偿11,170元、受损货物从交警队至仓库反复...(本文书还有5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