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正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世纪其昌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鑫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王*、王*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孟**,被告法定代表人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正兴新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2月至5月共签订四份《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材质为304钢的不锈钢管和不锈钢焊管,总金额为557978.1元。被告提供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多次断裂,造成生产中漏料,无法正常使用,原告多次停工维修。原告委托沈阳市沈阳无损检测技术开发服务中心对被告提供的产品进行检测,该中心于2012年10月15日出具《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结论为“无法确定被检材料材质”。被告销售的产品材质不符合合...(本文书还有2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