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诉被告东莞市三名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名公司)、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本案后,被告曾**以案涉施工合同是与陈**签订为由,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陈**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追加了陈**为第三人。本院于2013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三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三名公司于2004年3月17日成立,原名为“东莞市三名广告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日更名为三名公司,被告曾**是该公司唯一自然人独资股东。2010年期间,湖南省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东莞江景伦湾旧桥改造工程,被告三名公司又从六建承包了该工程,其后被告曾**让原告来完成工程,在工程完工后,被告曾**于2011年1月26日出具欠条证实欠原告工程款9万元,但其后分文未付。因此,原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本文书还有45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