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受理后,于2013年5月3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尹**,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3年8月1日中止,于2013年11月5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3月14日,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人民政府对原告张*作出2013(006)号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原告张*于2013年3月18日之前自行拆除房屋、水池等地上附着物,逾期不拆除,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人民政府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拆除。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原告张*诉称,原告依法承包了淄博市临淄区某村土地,依法进行了相应建设。2013年3月14日,被告作出201...(本文书还有2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