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王*以及原审被告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王*于2012年12月31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徐**、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该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商梁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徐**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5月16日,徐**结婚需要车辆,王*接受徐**的要求自己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前去帮忙,接徐**的亲戚,在去接徐**亲戚的路途中,王*驾驶车辆发生单方事故,致使王*受伤,涉案车辆受损。涉案车辆受损后在商丘市睢阳区永金汽车修理中心维修花费38000元。王*受伤后于2012年5月16日至2012年6月3日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2398.6元。王*的伤情经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本文书还有2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