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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赵**、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1)宁刑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1-04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马勇于2010年6月21日晚持刀刺赵*颈部,致赵*亡的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抓捕过程,证明案发的时间、地点、案件来源及抓获被告人马勇的经过。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马勇生于1991年10月**日,被害人赵*生于1982年10月**日。

    3.被告人马勇辨认笔录及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刀长20.5cm,刀刃长9.1cm,刀把长11.4cm,刀把上有“福”字样,刀刃上有“starnless”字样,刀上有血痕)及犯罪嫌疑人马勇作案时所穿的一件黑色背心和一双旅游鞋的来源、特征。

    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作案工具的过程。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赵*系...(本文书还有177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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