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9月17日,被告程**驾驶主车为冀a×××××挂车为冀a×××××重型普通车与温**驾驶的冀j×××××号重型厢式货车在昌邑境内新海路**号km+400m处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冀j×××××号重型厢式货车车载货物严重受损。经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昌公交认字(2011)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程**违章驾驶是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黄骅市光大石油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车队作为冀j×××××号重型厢式货车登记车主,在原告处投保了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险。事故发生后,依法取得了向事故责任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本文书还有3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