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7日凌晨0点多,杨**和周*某将王*和党某从泌阳县龙翔网吧叫出来,然后来到龙翔网吧对面的空地上,杨**手里拿一把管刀,周*某手里拿着一把伸缩铁棍,威胁王*和党某二人,然后将王*的270元钱和党某的一部白色欧乐酷牌全触屏智能手机抢走。后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党某被抢走的手机价值431元。
2013年10月15日凌晨2点左右,周*某江正在8号东边科远网吧上网的柴**、孟*某喊出网吧,杨**手持一把管刀、周*某手持一根伸缩铁棍将柴**、孟*某带到科远网吧对面道内,杨**、周*某采取威胁殴打、搜身的方式,抢走柴**现金1800元和一部白色触屏手机,抢走孟*某20元现金和一部带蓝色外壳的白色触屏手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已构成犯抢劫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本文书还有2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