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宁房地产集团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确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二初字第12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要求确认对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路**号土地享有使用权,属于土地确认之诉,无证据证明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前已由相关政...(本文书还有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