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8日,平南县寺面镇罗*村的村民李**的孙*李**妹失踪,后在李**家屋背岭发现,因怀疑是同村的李**家属收藏而与李**家发生矛盾,双方矛盾经村委调解无效。2012年1月21日,被告人李**伙同李**、李**、李**、李**等人手持禾叉、木棍、铁管和刀等工具来到李**家,要求李**道歉,李**则拒绝道歉,并和妻子梁*、被告人李**(李**儿子)等人也手持铁管、竹棍、刀和对方发生了争吵,继而双方发生争打。在争打过程中,被告人李**用刀将在现场正欲扶起跌倒在地上的李**起来的李**的腰砍伤,并打伤李**。被告人李**将梁*左手打伤。李**在打斗过程中也被人打伤。
经鉴定,李**的伤情属重伤,梁*的伤情属轻伤,李**、李**的伤属轻微伤。
还查明,被告人李**于2012年3月2日被公安民警抓获。2012年3月5日,被告人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李**被打伤后,先到平南县寺面镇卫生院包扎,后被送到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共21天,用去医疗费32065.89元。李**被打伤后到寺面镇卫生院治疗,住院一天,用去医疗费1041.45元。李**受伤后先后到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住院一天,用去医疗费2322.72元。
综上,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1、李**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文书还有5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