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顾*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8日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办理南京东方出租车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出租车承包经营权,如被告不能完成约定事项,应全额退还服务费。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20000元,预付定金10000元。同年5月10日,原告又交给被告购买出租车款40000元。但被告未能依约向原告提供东方公司的出租车承包经营权,原告自行向东方公司询问出租车承包经营权事宜,东方公司并不知情,也未收到原告的购车款。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服务费20000元、购车款4000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10...(本文书还有1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