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对被告物流公司提供的证据有异议称:物流公司与李*斌名为租赁实为挂靠,应当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挂靠车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保险公司证据无异议。
被告李**对物流公司提供的汽车租赁合同有异议称:物流公司提供的汽车租赁合同不是我签的,其他是我签的;对保险公司证据无异议。
原告提供的第1、3、5、6份证据,被告方均不持异议,且系原告方证明问题的真实反映,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物流公司对原告方提供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从事故发生看,被告李**违反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调头的规定,其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提供的第2份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第4份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方**、物损失情况,且被告方也没有提供足够的反证证明其...(本文书还有1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