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王**诉被告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和平路营销部(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段**、被告常**及人保公司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王**诉称,2013年6月2日,原告王**驾驶冀j******货车与被告常**驾驶的豫g******号货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卫辉段发生事故,造成王**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新乡大队作出豫公高交认字201306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原告认为被告应当依法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故诉至本院。请求被告人保公司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14107.73元。
被告常**辩称,其车在人保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人保公司赔偿。
被告人保公司辩...(本文书还有2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