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尹**、李**因与被上诉人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李**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冯**与被上诉人尹**的委托代理人李*、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于2013年4月25日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限期搬离原告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的房屋。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尹**系父子关系,原告妻子袁*林即被告母亲于2012年6月15日去世。原告于2005年6月28日与河南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购买位于金水区人民路**号院**号楼**单元**...(本文书还有1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