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黎*,男
被告黎**,男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诉被告黎*、被告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中心支公司(以下称太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哲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蒋**及其委托代理人苏*,被告黎*、黎**的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太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诉称,2011年4月12日7时22分,原告驾驶电动车在柳*市博爱医院门前路段与被告黎*驾驶的桂b******号“吉利"牌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大队认定,原告与被告黎*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太保公司购买了交强险,车主为被告黎**。事故后,原告分别于2011年4月12日至9月6日因左胫腓骨下段开放性骨折等住院147天,2012年11月4日至2012年12月24日因左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后住院50天,在住院期间共花费62765.26元,被告太保公司已经支付了10000元,黎*已支付17128.71元。2013年1月5日原告经柳*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本文书还有5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