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贺*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3)贺八民二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卢**,被上诉人某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海燕、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2日,原告陈**与被告某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签订1份《转让合同》,原告将其经营的望高镇陈*胜沙场转让给某实业公司。合同内容为:一、甲方以70万元将广西贺*市望高镇陈*胜沙场经营权转让给乙方,包括相关合同证件的署名和该沙场的所有机械设备与设施。甲方负责将采砂证转到乙方名下。二、乙方需先支付甲方10万元作办证之用,剩余60万元分两次支付,第一次30万元在甲方办好采砂证及协助乙方办好宝胜村下管冲沙场的承包协议后支付,另30万元需在2...(本文书还有3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