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告朱**、马**的证据系交警对本次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堪查及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案件材料,能证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相关情况,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证据能证明该公司为本次事故另一受害人周**支付了医疗费1000元,本院予以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3年2月5日,被告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李**、周**沿贺*市八达西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当日22时48分,该车在八达西路**号门前路段超越由被告李**驾驶的桂j×××××号小型普通客车过程中,与沿八达西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由朱**驾驶的桂j×××××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中间发生碰撞。两车相撞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再与桂j×××××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李**、周**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朱**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被告李**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未购买...(本文书还有31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