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上海索拉帕劳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敏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的委托代理人李*、孙**、被告上海索拉帕劳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是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园国路**号,但被告却于2013年5月4日自行搬迁至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谢*路**号,因此导致原告的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原告认为,被告变更工作地点是自身原因,应当就此与原告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话,被告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013年5月4日起,原告未至被告处上班,被告于5月14日以原告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400元。
被告辩称,被告的厂房是向案外人上海科禄格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租用的,2013年1月该公司提出收回厂房,并要求被告于2013年4月30日之前搬离。被告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搬迁方案,...(本文书还有2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