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申某某在任新乡市某某中心实际负责人期间,为了套取国家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款项,其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找到一私刻印章的人(具体身份不详),伪造某某甲办事处及某某乙办事处办事处印章两枚,后将该两枚印章销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申某某的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新乡市公安局案件侦查大队出具的关于取证情况的说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年检记录,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审批表,新乡市某某中心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新乡市纪检监察机关扣押款物清单,记账凭证、收据...(本文书还有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