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多达皖晶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铜民一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多达皖晶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和许**,被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胡**和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6日,陈**与安徽多达皖晶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聘用协议》,约定聘用期至2012年终;陈**任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履行总经理职责;正式聘用合同及考核细则2013年初订定。协议同时约定:聘用期间实行年薪制,年薪200000元整;甲方(安徽多达皖晶新能源有限公司)聘用乙方(陈**),按公司考核办理,但对乙方实行薪酬保底,每月薪酬发放与职工同时,方...(本文书还有3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