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台市金东印刷有限公司(简称金东公司)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1日作出的(2005)一中行初字第2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11月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栗**,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程*,原审第三人陆**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系第95111654.1号,名称为“一种防近视书簿”...(本文书还有104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