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菊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于1996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韩*甲,现年十三岁。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性格不合,不能和睦相处,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且原告经常在外,双方极少一起共同生活,感情冷淡,现被告已在其母亲家居住长达三年,而原告也已回内蒙古集宁区居住满三年,双方相互未履行家庭义务,感情已经破裂,原告曾通过电话想与被告协议离婚,但被告以担心原告离婚后不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为由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诉请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虽...(本文书还有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