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刑诉(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姚妍、覃敏俐,被告人程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4日18时许,被告人程某在本市江汉区中山大道自新巷路口,因民事纠纷与被害人江某某发生口角后,用拳脚对被害人江某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江某某受伤。法医的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江某某头面部外伤、鼻外伤、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程某于同月1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文书还有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