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邓**因与被申请人福建南方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南方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泉民终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9日作出(2012)闽民申字第116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邓**及其委托代理人苏**、蒋**、被申请人南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查明:2010年7月9日,申请再审人邓**与被申请人南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10年7月9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从事清洁工岗位;南方公司依法为邓**办理工伤保险,并于2010年8月为邓**缴纳工伤保险费。2010年10月27日上午11时许,邓**在南方公司招待所工作时不慎摔倒,后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等。2011年4月29日,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泉人社工认丰字(2011)31号认...(本文书还有1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