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上海民盈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洪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翟**,被告上海民盈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柳**、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诉称,其在被告处担任保安,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入职之后,原告做二休一,即一白一晚一休息,每三天工作两个班次,每班12小时。2012年10月16日起,每四天工作两个班次。原告存在延时加班,但被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被告仅支付原告2011年度、2012年度高温季节津贴分别为人民币(币种下同)70元。被告安*原告夜班,但未支付夜班津贴。被告亦未安*原告休年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为此,原告申请仲裁。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本文书还有2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