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男,1957年7月**日出生,汉族,系辽宁铭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股东,住沈阳市皇姑区。
上诉人张**、辽宁铭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威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周**、陈*、殷*、王*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3)皇民三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关长春、代理审判员鞠安成主审,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刘**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辽宁铭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原审第三人陈*委托代理人李**、原审第三人殷*委托代理人李**、周**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1月3日,张**与周**、陈*、殷*、王*为成立辽宁铭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本文书还有2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