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所采信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照片及上诉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
上诉人王**和指定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事实有出入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王**在被害人王*喜多次索要欠款的情况下,将被害人诱骗到选好的废矿井边。趁王*喜不备将其推入17米的枯井中,致其高坠死亡,对此,有上诉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在案,并与尸体检验报告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上诉...(本文书还有4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