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2年5月19日开庭日期2022年6月15日、2022年7月25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238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476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7月31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栗木镇大合村欧家地块出租给原告使用,土地面积为3.4亩,租金为每年700元/亩。被告知悉并同意原告与被告所在村集体的另外17户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另行租用其他17户村民土地,总面积为85.73亩。原告已一次性支付被告10年租金23800元。
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约定被告须在承包期限起始日前将上述土地交付给原告使用,但截止2021年12月6日,因被告出租给原告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被告未能按约定将土地移交...(本文书还有2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