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梧州汇电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电公司)与被告秭归县丰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悦公司)、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原告汇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汇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被告丰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22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汇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经本院通知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秭归县丰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共同偿还代付民工工资款576148元给原告梧州汇...(本文书还有3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