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因工作均缴纳有工伤和意外保险,上诉人建议被上诉人报警通过保险公司予以解决,但被上诉人为了该项目能够获得省优工程的奖励而拒绝报警解决。同时,被上诉人又单方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90万元赔偿的一致意见。2019年9月11日,被上诉人远桦公司通知上诉人到公司开会并告知上诉人公司已和受害人家属达成了90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强迫要求上诉人在《会议纪要》、《一次性赔偿协议书》上签字。协议签署后由远桦公司先行垫付了陈*军家属90万元。《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系上诉人方与康**、王**及受害人共同签订的,正是因为康**、王**作为陈*军的雇佣者,未尽到任何安全防护义务,因此才在《一次性赔偿协议》上签字,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再者《一次性赔偿协议》、收条均确认90万元赔偿为工...(本文书还有2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