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鸿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沈阳鸿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称,1.责令被告给付尚欠保安服务费266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下属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立体工厂化智能水产养殖产业园**期项目经理部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保安服务合同》,双方约定“每岗每月10000元、保安队长每月3500元。”本合同设岗3个,队长一人,合计每月服务费33500元,由于被告公司需要,原告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提前进入现场提供保安服务。故此,原告实际为被告提供保安服务的时间是2018年12月5日。按照被告的要求,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结束保安服务。故此,原告实际为被告服务共计10个月零27天,被告应付保安费326200元,被告已经支付6...(本文书还有1139字未显示)